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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小借錢變“老賴”失蹤 法院缺席判還款

發小借錢變“老賴”失蹤 法院缺席判還款


發佈時間:2013-03-11 15:06:00
本網訊(通訊員 易燦) 發小借錢不還玩“人間蒸發”,公告傳喚不應訴。近日,廣西都安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缺席判決被告唐明會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償還原告唐明瑞借款本金4萬元整及逾期借款利息。

現年30歲的唐明瑞與唐明會均系都安縣地蘇鄉拉棠村人,兩人自小一起玩耍上學讀書,成為好朋友。大學畢業後,唐明瑞通過考試進入一機關部門工作,唐明會則在縣城租房開起一傢摩托車維修店。雖然各人行業不同,但因同住在縣城,一有空閑,兩人便聚集聊天,暢談每天的生活趣事。

2010年1月的一天,唐明會向唐明瑞說起自己的維修店生意十分不景氣,打算轉行經營飲食業,但苦於資金緊缺,希望唐明瑞能幫忙借到4萬元作啟動資金。發小要幹事業當然要幫忙,為人爽快的唐明瑞當即同意借錢給唐明會。1月15日,唐明瑞拿出自己的3萬元及借同事的1萬元,一並借給唐明會。唐明會立寫《借條》給唐明瑞收持,《借條》載明“今借到唐明瑞人民幣40000元整,自限於2010年10月30日前償還,借款人唐明會,2010年1月15日”。

然而,唐明會借到錢後,並沒有轉行經營其他生意,而是把自己的維修店轉讓給他人後,很快就消失瞭。唐明瑞撥打他的手機號碼,均提示停機,再怎麼也聯系不到。眼看借款期限快到滿2年,無奈之下,唐明瑞隻好於2012年10月10日訴至都安縣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4萬元及其利息,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因唐明會住址不明,都安縣法院依法向其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唐明會未作書面答辯,也未出庭參加訴訟。

都安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唐明會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已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唐明瑞提交的證據,符合法律的規定,故對唐明瑞陳述的案件事實予以確認。唐明會向唐明瑞借款本金人民幣4萬元,事實清楚,有被告給原告出具的借條為憑,證據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及逾期還款利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但利息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計付。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 紀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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