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把錢借給女兒和女婿做生意,等到該還錢的時候,女兒和女婿竟以子女可以享用父母的財產為由拒絕還錢,並稱要父親贈送房屋給予他們才同意還錢。日前,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東城法庭受理這樣一起案件,最終在法官耐心調解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1994年4月22日至2006年4月29日期間,葉某梅分14次以做生意需資金周轉為由,向父親葉某生借款共516740元。此後,葉某生多次向葉某梅催款,葉某梅一直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拒絕還錢。
考慮到葉某梅系自己女兒,葉某生遂作出讓步,2010年3月30日,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葉某生自願贈送其中的10萬元給葉某梅,葉某梅承諾於2011年12月30日還清餘下欠款。可直至去年12月22日葉某生再次催款時,葉某梅不僅不還錢,還明確表示父母的財產子女可以享用,如果葉某生贈送一套房產葉某梅才同意歸還借款,否則不同意歸還借款。無奈之下,葉某生將女兒和女婿起訴到法院。東莞第一人民法院東城法庭法官接手案件後,當即組織訴訟雙方進行調解,對葉某梅夫婦進行教育。
最終,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雙方達成還款協議,由葉某梅在2013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葉某生償還欠款35萬元,案件得以和解。(記者/黃少宏 通訊員/劉裕賴艷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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