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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將取得合法經營地位

民間借貸將取得合法經營地位


發佈日期:2010-04-01 來源:搜狐財經
  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司長周學東最近在“中英非銀行放貸人立法框架研討會”上透露,民間金融政策將作重大調整,即允
  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司長周學東最近在“中英非銀行放貸人立法框架研討會”上透露,民間金融政策將作重大調整,即允許民間借貸取得合法地位,進行陽光化經營。周學東說,新的貸款通則征求意見稿基本已經形成,央行和銀監會正與國務院立法機構溝通,盡快上報國務院。民間金融正浮出水面,迎來明媚的春天!
  新的貸款通則涉及多項重要內容:(1)承認民間借貸的客觀存在,給予其合法地位並進行陽光化經營。(2)把民間借貸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借貸市場體系和金融制度有機組成部分之一,這個金融制度有三部分組成:一是金融機構貸款人,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農信社、農村合作銀行等吸收存款並發放貸款的機構;二是由非金融機構放款人;三是民間借貸。(3)民間借貸利率在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4倍以內的予以司法保護,超出4倍的建議不界定為非法並逐漸向市場化方向發展。(4)規范貸款業務的其他許多規定。
  新貸款通則的制定和實施將是我國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深遠的歷史意義和重大的現實意義。
  第一,它有利於完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金融制度,進而完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我國已明確肯定私營經濟和個體工商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個體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的組成部分。這裡的私營經濟主要是指產業資本和商業資本的形態。但是作為現代大商品經濟的私營經濟也必然包含與上述產業資本和商業資本形態相適應的借貸資本形態。既然私營經濟的產業資本形態和商業資本形態都被肯定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合法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那麼理所當然的以民間借貸為主要代表的私營經濟的借貸資本形態也應肯定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合法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今天對民間借貸資本的承認晚瞭一點,從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一些經濟學傢提出允許民間“金融”合法存在並使它成為社會主義金融的補充形式以來,整整花瞭二十多年時間才解決這個問題。但是還是應該肯定這是理論上的一個大突破和實踐上的一個大進步。開放民間金融,允許其合法化,這是歷史的必然。隻有開放民間金融,才能完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金融制度和社會主義信貸市場體系,隻有開放民間金融,使其與私營經濟的產業資本和商業資本形態相匹配,才能使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成為初級經濟相對獨立的經濟成分,並獲得源源不斷的民間金融的支持,持續穩定健康地發展。
  第二,它有利於從根本上破解數以千百萬計的小企業和微型企業融資難的“瓶頸”,支持小企業和微型企業的發展。小企業(含微型企業)融資難“瓶頸”的根源在哪裡?有人說這是資金問題,有人說這是誠信問題,也有人說這是擔保問題。可以肯定地說,這些原因對某些小企業在不同程度上是存在的。但是,從總體、從根本上說,小企業融資難的“瓶頸”主要不是資金問題,不是誠信問題,也不是擔保問題,而是“大”銀行與“小”企業之間的體制問題,即國傢大商業銀行與千百萬小企業和微型企業之間的矛盾問題。這集中表現在信息、風險、成本和空間佈局等方面。大銀行集中於大中城市、面向大企業服務於大項目。這三個“大”使其很難適應為數以千百萬計的小企業服務。一是佈局、網點很不適應。具有三大特征的大銀行對為地域分散、規模小、數量多的小企業服務很不適應。二是信息不對稱很不適應。大銀行對為信用記錄缺失、信息離散度高、透明度低、財務報表和銀行資金賬戶不規范的小企業服務很不適應。三是風險難釋放很不適應。大銀行對歇業率和破產率高,使用和擔保體系不健全的小企業服務很不適應。四是交易成本高很不適應。大銀行是按市場規律運行的,它要考慮成本,追求利潤率,它對為每筆貸款金額小,需求分散、周期短,隨機性大以及審核、發放、存取、代收、轉賬、催還等需要花費更多成本的小企業服務很不適應。這些都決定瞭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大”與“小”之間的矛盾,最主要的就是深化金融制度改革,開放民間金融,讓民間借貸合法化,承擔起為小企業和微型企業的融資服務,包括吸引民間借貸資本,建立更多的各種類型的村鎮小銀行和社區小銀行,吸引更多民間借貸資本,建立小貸公司、互助基金、擔保基金、現代典當行等非金融機構。這樣做必將建立與小企業、微型企業經濟活動相適應的金融形式,而且將充分動員龐大的民間金融,支持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特別是由於有瞭民間借貸這一合法的經營途徑,就會吸引先富起來的人們手中的資金以及廣大居民手中的餘錢投入在生產過程,促使國民經濟更快地發展。
  第三,它也有利於加強國傢對民間金融的規范、管理和宏觀調控。允許民間金融合法存在,進行陽光化經營,比一概禁止又禁不瞭,迫使其轉入“地下經營”對我們更有利。(1)經營活動透明度高,因為它是由國傢批準公開掛牌經營的;(2)經營行為較規范,因為它要遵守國傢有關金融法規;(3)經營風險較低,經營利潤受到一定限制;(4)產權明晰,傢產與經營財產界限清楚;(5)接受金融管理部門的管理、監督和宏觀調控。這樣就能充分發揮其支持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同時把其投機性和詐騙性,降低到最低限度,從而成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金融制度和信貸體系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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