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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錢未約定為個人債務 將影響夫妻共同財產

丈夫借錢未約定為個人債務 將影響夫妻共同財產


www.langya.cn 瑯琊網發佈時間:2013-01-10 06:35:00

臨沂市民吳女士與丈夫孟先生約定,有關丈夫在外的個人借款由丈夫自己償還,但是債權人卻要自己與丈夫共同償還債務,法院判決支持瞭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吳女士心中很是疑惑。

  2008年2月,孟先生與葉先生合作經營某大酒店,2010年因大酒店欠繳電費無法正常經營,葉先生同意借款10萬元給孟先生交電費,並且雙方簽訂瞭一份《借款協議》,約定葉先生同意借給孟先生10萬元繳電費:第一筆5萬元於2010年1月30日前到賬,第二筆5萬元於2010年2月5日到賬,借款期限兩個月,孟先生須在2010年5月5日前將全部借款10萬元歸還葉先生,並在此之前本借款為無息借款。如果孟先生無法按時還款,則從還款日次日起每日加收0.5%的滯納金。

  2010年1月27日,孟先生收到瞭葉先生的款項4萬元,並在《借款協議》中註明“2010年1月27日收4萬元”。在此之後孟先生就沒有再收到葉先生的錢。由於酒店的經營問題導致資金周轉困難,孟先生沒有在《借款協議》約定的時間內還款,催要失敗後,葉先生便將孟先生及其妻子告上瞭法院。這讓孟先生的妻子吳女士很氣憤,並且拿出瞭其與孟先生在2005年的《協議書》,證明酒店的經營管理活動由孟先生負責,所有債權債務與吳女士無關。

  法院經過審理之後,卻支持瞭葉先生的訴訟請求,判決孟先生與吳女士支付葉先生4萬元及利息。法院認為葉先生與孟先生簽訂的《借款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確認為有效合同。根據《借款協議》,由葉先生借給孟先生10萬元供孟先生交電費,孟先生也在該協議上註明瞭“2010年1月27日收4萬元”,故該4萬元應認定系孟先生向葉先生的借款,孟先生應予以償還,因孟先生未能按時還款已構成違約,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此外,吳女士與孟先生系夫妻關系,現在葉先生作為權利人就吳女士與孟先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孟先生以個人名義所附債務主張權利,應按孟先生與吳女士共同債務處理。

  律師觀點:

  山東頤平律師事務所彭海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即“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附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規定的情形除外。”本案孟先生與吳女士的約定為內部財產約定,並未在借錢時向葉先生說明並約定為個人債務,不能作為吳女士拒絕向葉先生還款的證據。

  在日常生活中這種情況不隻是存在於債務的關系,在債權方面也仍然存在,彭律師提醒廣大市民,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若遇到此種情況應及時向債權人說明其之間的債權、債務是否為個人債權、債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記者 衣方傑

來源:瑯琊網編輯: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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