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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給企業放貸屬民間借貸

個體戶給企業放貸屬民間借貸


律師提醒,企業不要貪圖一時方便私下找人借貸,以免招來麻煩。

□信息時報記者 趙西東

  見習記者 陳瑤

  朱樂梧 吳健珊

  日前,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一例民間借貸案,引起業界廣泛關註。個體戶以高額利息借款120萬元給企業,企業卻未能在約定日期還款,順德法院一審判決借款合同無效,而佛山中院二審則認為借款合同有效。律師認為,兩個判決都有一定的法律依據。

  判決:

  一審和二審結果相反

  2010年4月22日,佛山市順德區樂從鎮某鋼材經營部(個體戶,投資人黎某)與佛山市南海區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協議》,由金屬公司向鋼材經營部借款120萬元,期限40天,擔保人黃某等4人以全部財產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金屬公司償還瞭部分本金後,未能按期償還餘款。2011年11月23日,黎某起訴至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要求佛山市南海區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歸還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罰款,擔保人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順德一審判決認為借款合同無效,但被告必須償還本金和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擔保人承擔被告金屬公司不能清償部分的1/3連帶清償責任。原告黎某不滿一審判決上訴,佛山中院二審判決認為借款合同有效,被告需償還本金以及合同約定的利息,超過合同日期部分按0.65%的利率計算,擔保人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焦點:

  個體戶向企業借貸合法?

  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從借款關系來看,原被告之間是企業相互借款的行為。根據《貸款通則》相關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傢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另根據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則認為,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個體工商戶隻是一個字號,沒有主體資格;在其債務承擔上,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傢庭經營的以傢庭財產承擔,這有別於企業的相關規定。因此,個體工商戶是包含在公民(自然人)這種民事主體之中的。因此原告與被告公司之間的借款關系是民間借貸,而不是企業間的借貸,據此判決該借款協議為有效合同。

  律師建議:

  企業貸款要走正規渠道

  廣東通法正承律師事務所歐志強認為,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認定個體工商戶的主體資格屬於公民(自然人)這種民事主體,從而認定個體工商戶的出借行為屬於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進而對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進行改判,法律適用恰當,程序合法。

  “現在法律上對於個體戶的定位還很模糊,企業需要借款的話,最好還是向銀行借,不要貪圖一時方便私下找人借貸。”歐志強表示。

責任編輯:AP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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