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類不良信托獲準接盤 資產管理公司取舍有空間 |
【《財經》綜合報道】據上海證券報報道,監管機構一度擬叫停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房地產信托,而今形勢逆轉。
“銀監會就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信托公司不良資產制定業務指引,等於將臺面下的事搬到瞭臺面上,對深陷流動性危機的房地產信托和追求商業化業務轉型的資產公司雙方,都是利好。”一位資產公司人士表示。 銀監會近日擬定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信托公司不良資產業務指引》(下稱《指引》)對信托公司不良資產的邊界、收購范圍,資產公司的風險控制、操作合規性等做出詳盡規定,並在業內征求意見,目前四傢資產公司已完成反饋意見上報。 指引的出臺為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信托提供瞭制度依據,但信托公司基於特定信托計劃業務形成的不良資產畢竟不同於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如何認定信托公司的“不良”資產,使其符合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的業務邊界,這是一個問題。 2011年9月,兩部委聯合發佈《關於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投資信托和理財產品的通知》,叫停資產公司直投信托。直投之路被堵後,一些資產公司采用變通方法,通過采取增信、不良資產遠期收購等方式為信托提供擔保、提供增信資金支持。 對此,今年1月,銀監會四部發文叫停這類信托擔保業務;3月,銀監會再次提示資產公司收購信托公司不良信托計劃風險,並一度傳出要叫停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信托。 《指引》的出臺是一大轉機,資產公司收購信托公司不良資產有瞭制度依據。據悉,《指引》所指信托公司不良資產是指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財產開展業務或因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形成的不良債權。主要包括六類形式: 其一,信托公司以自有資金開展業務產生的不良債權;其二,信托公司開展信托貸款業務形成的不良債權;其三,信托公司開展特定資產收益權類信托計劃業務形成的不良債權;第四,信托公司開展附回購條款的股權投資類信托計劃業務形成的不良債權;第五,信托公司設立結構化信托計劃,優先受益人以現金認購優先收益權,劣後受益人以其持有的債權資產認購劣後收益權,由於債務人未按期履行償付業務,信托公司通過處分上述債權財產而形成的不良債權;第六,信托公司開展其他業務所形成的不良債權。 一位資產公司人士解釋,這六類囊括瞭可以收購的全部不良信托。“第一類以自有資金開展業務產生的不良,與金融機構不良資產類似,是比較正常的業務,而權益類信托計劃產生的不良等等,銀監會厘清瞭界定,明確瞭準入。如信托計劃中一方有回購義務而不履行,就作為不良債權的認定。”
【作者:《財經》綜合報道 】 (責任編輯:要雪梅) |
- Nov 06 Wed 2013 09:36
6類不良信托獲準接盤 資產管理公司取舍有空間
close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