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正軍繪(人民視覺) 在此次廣東省監察廳和省環保廳公佈的聯合掛牌督辦的10個重點區域環境問題及28個環境問題、污染企業中,記者發現,除大寶山礦區環境污染問題責任單位是企業以外,其餘環境污染問題的責任單位均是各級政府。
“地方政府是掛牌督辦問題整改落實的責任單位,因整治不力未能完成任務的,其環保責任考核將直接降級”。廣東省環保廳環境監察局副局長陳文韜告訴記者,對於環境污染問題,要通過當地政府責令限期治理、停產整頓、關閉,如果地方政府不配合環保部門執法,環保部門根本無法對污染企業采取強制措施。即使采取瞭措施,也會因執法周期過長,導致環境違法行為無法立即消除,危害長期存在。 根據《暫行辦法》,對因整治工作不力,被掛牌督辦的重點區域環境問題未在規定完成時限內解決的,將對責任單位采取約談、警示、通報批評等處理措施;對責任單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通報批評、組織處理,嚴重的可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當地政府不重視,環保部門陷入執法怪圈 據瞭解,根據相關環保法規,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傢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但是隻有“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而“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準。”實際上環保部門隻能罰罰款,象征性地要求停止生產,並無責令污染企業停業和關閉的權力。
專傢指出,由於當地政府不重視,環保執法常常陷入“排污—查處—罰款—繼續排污—繼續查處—繼續罰款—再繼續排污”的怪圈,使一些企業形成“寧可受罰,也不願治污”的習慣。違法排污企業甚至把罰款看作是另一種對污染排污的許可,導致環保執法乏力。
有關人士透露,這正是廣東省將地方政府作為環境問題掛牌督辦責任單位的原因之一。
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未完成整治將被追責 去年廣東省級掛牌督辦的11個重點區域環境問題中,河源市高埔河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雖獲得摘牌,但其整治不徹底,仍責令當地環保、監察部門繼續掛牌督辦;潮州市境內的環境整治工作仍需要加強監管,加快推進在楓江流域污水處理廠及污水收集管網建設,潮州市境內由該市繼續掛牌督辦。
廣東省環保廳黨組成員、環境監察局局長周全表示,對於去年未徹底完成整治任務的掛牌督辦問題,省監察廳、省環保廳將加強執法和監督力度,並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廣東省監察廳副廳長張渝表示,今年廣東將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的力度。繼續高度重視環境問題掛牌督辦工作,把掛牌督辦工作作為維護群眾環境權益、增強群眾幸福感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