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交付錯瞭對象 手持欠條索款被駁回 |
2013年01月10日 14:55:32 平安龍江網 【 字體:大 中 小 】 平安龍江網訊 手持欠條到法院起訴,要求歸還借款本金80000元,按照常理來說應該能得到法院支持,可結果因為借錢交付錯瞭對象,索要欠款生糾紛,並訴至法院。2013年1月9日,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瞭公開宣判,判決駁回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陳某和被告趙某通過朋友鄭某介紹相識。2011年12月8日,原、被告在原告單位簽訂一份書面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趙某向原告陳某借款80000元,合同簽訂之後,原告陳某說沒有帶錢,要回傢取錢,被告朋友鄭某和原告回原告傢,被告沒有去,在回去的途中出瞭車禍。後因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但都遭到拒絕,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80000元。 庭審中原告訴稱,被告以做生意為理由向其借款80000元,錢已交付給被告,並出具借款合同一份。被告辯稱,借款合同雖然簽訂,但是原告並沒有向其交付借款,是朋友鄭某讓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出具雙倍也就是80000元的借款合同,事實上也沒有向原告交付任何現金。 為瞭反駁原告訴求,被告向法院提交一份其和原告談話的錄音帶,主要內容是原告陳述兩次向案外人鄭某交付借款50000元,主要證明原告沒有向其提供借款,雙方之間並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原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隻是認為錄音的內容是另一筆債務。結合其它證據形成證據鏈,該錄音可以證實原、被告簽訂借款合同後,被告並沒有給原告提供80000元的借款。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理由是自然人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從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雖然被告庭審時稱是鄭某以其名義向原告借款,實際上借款是40000元,是原告要求其出具雙倍的借款合同,因鄭某未出庭,且原告對被告的辯解理由不予認可,被告也沒有證據證實其主張,故對被告庭審中這一辯解理由不予采信。由於被告是自願和原告簽訂的借款合同,該借款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時起已依法成立,但原告在合同簽訂後並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提供80000元借款,被告庭審中出示的錄音證據可以證實這一點,故該合同因未實際履行而未生效。故對原告陳某依據此借款合同要求被告賠償借款80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保護。鑒於上述情況,故法院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作者:付建國 樊忠江 來源:平安龍江網 編輯:張嘉怡 |
- Sep 04 Wed 2013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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