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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未還人先死 繼承人依法應承擔

借錢未還人先死 繼承人依法應承擔


發佈時間:2013-01-21 16:02:38

中國法院網訊(韋鳳英 張海) “人死債不爛,父債子來還”,這是長久以來人們都願意遵守的商業準則,亦或是道德標準,但這並不是條萬能定理,得分情況適用。2013年1月2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田陽縣人民法院就審理瞭這樣一件案件,判決兩被告黃大戲、黃露在繼承黃本團的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原告黃立勇借款20000元。

  黃本團因資金周轉發生困難,於2011年11月20日向原告黃立勇借款10000元、2011年12月18日借款10000元,並均寫有借條。2012年3月29日,黃本團因病去世,由於病發突然,所欠借款尚未償還。被告黃大戲是黃本團的母親、被告黃露是黃本團的女兒,黃本團生前在工商局小區85號建有天地樓一棟,由兩被告繼承。原告認為原告與黃本團之間形成瞭民間借貸關系,由於黃本團已去世,被告黃大戲、黃露應在繼承黃本團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債務,2012年10月26日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兩被告償還其借款20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與黃本團之間的借貸關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黃本團作為借款人,應履行還款義務。借款人黃本團死亡後,依照法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現兩被告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故應對被繼承人黃本團的債務以其繼承黃本團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承擔清償責任。因此,田陽縣人民法院作出上訴判決。
責任編輯: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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