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押瞭結婚證戶口本 |
法院認定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日期:[2013年3月26日] 城市短波 南都訊記者呂婧通訊員李志金陳婉儀朱滔 妻子瞞著丈夫在外面借瞭40萬高利貸,債主追債時把丈夫一起告上法庭。雖然法庭上,丈夫稱根本不認識債主,但法院認為,債主持有兩人的結婚證、戶口本,妻子在借款時特意透露瞭自己的婚姻狀況,因此,判決夫妻應當共同償還債務。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11月13日至2011年12月6日,關某(女)在珠海市吉大多次向李某霖(女)借款,共計41.2萬元。按照李某霖的說法,關某借錢是用於資金周轉,不過借款時並沒有約定具體還款日期,關某一直沒有返回借款。證據顯示,關某分8次向李某霖借瞭上述款項,雙方約定按銀行利息的4倍支付利息。在借款之後,關某曾按李某霖的要求,分次按10%的標準支付瞭利息11.15萬元。 李某霖打官司要賬時,把關某的丈夫吳某一起告上法庭。庭審時,關某稱,自己丈夫吳某根本不知道她借錢的事,這一點也明確告訴瞭李某霖。關某還說,借款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而是自己用於投資。關某的丈夫吳某也說,自己不認識李某霖,整個借款情況都不知情,無法替關某償還這筆債務。 關於丈夫吳某是否應該共同還款,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某霖持有吳君與關某的結婚證及傢庭戶口本,可以證明關亮已經將自己和吳某是夫妻關系的事實告訴瞭李春霖,而且借款時,關某也並未明確約定上述借款是個人債務。法院認定,李某霖與關某之間的債務是吳某與關某的共同債務,吳某與關某應當連帶償還。 關於還款金額,法院認定雙方約定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利息,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但李某霖已按月10%的利率收取瞭利息,該利息明顯超過法律規定的范圍,這部分利息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關某、吳某向原告李某霖償還借款300500元及利息。 |
- Sep 04 Wed 2013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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