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英案考驗民間借貸的前途 |
2012年02月27日00:01來源:中華工商時報作者:周德文劉興成 事實證明,死刑並不能阻止"集資詐騙罪"案件的連續發生。因此,無論是金融制度,還是法律制度,都應當對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作出深刻的反思。 縱觀中國改革開放30多年的歷史,民營經濟是靠民間借貸發展起來的。本色集團的民間借貸做法,在浙江乃至整個中國大陸,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後一個。 吳英案的最終結局如何,與中國《民間借貸法》的出臺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吳英的個人命運,是對民間借貸前途的一次嚴峻考驗。 因本色集團向其法定代表人吳英的11位親朋好友借款7.7億元,被兩審法院以實際集資詐騙3.8億元,裁判80後女性吳英死刑。因吳英案被賦予金融改革、民間借貸、司法公正等很多含義,新華社連發兩文關註,海內外都在熱議吳英案。 吳英案是借貸經濟糾紛 吳英案的基本事實,是本色集團及其法定代表人吳英陸陸續續向11位親朋好友借款7.7億元,用於本色集團高速擴張。本色集團投資瞭本色商貿、本色洗業、本色廣告、本色酒店、本色電腦網絡、本色裝飾材料、本色婚慶服務、本色物流等子公司和業務。 本色集團用高息民間借貸,高速發展產業,因成本高而孕育瞭較高的經營風險。這種商業模式要取得成功,需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資產價值處於高速成長期,否則,收益覆蓋不瞭成本;二是需要很高的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否則,資金鏈很容易斷裂。 吳英和本色集團幾近將這種商業模式演繹成功。吳英最負盛名時一度被外界認為身傢達38億元,位列2006年胡潤中國女富豪榜的第6位。本色集團的形勢和吳英的個人命運,卻因債務糾紛、吳英被捕和本色集團的資產被案前處理而直轉急下。 涉及吳英案的法律,有民間借貸的民事法律,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刑事法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統稱“非法集資”。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和《擔保法》的規定,本色集團與債權人的關系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本色集團與特定的、非廣泛社會公眾的11個債權人之間存在借貸經濟糾紛。 在中國大陸范圍內,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從來沒有涇渭分明過。河北企業傢孫大午被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是較早引起法學界、經濟學界和企業界質疑的一個案件。 鳳凰網曾就吳英案專門進行瞭民意調查,在6532份投票中,反對判吳英死刑的意見占據瞭壓倒性優勢,88%的網友選擇瞭不應該判死刑。經濟學傢劉業進教授也向1萬多人做過吳英被判死刑的調查,94%的人認為法院的裁判有問題,隻有6%的人同意判決吳英死刑。 在鳳凰網的這次民意調查中,九成以上的人反對取締民間借貸,其中47%的網友認為民間借貸應該合法化,44.3%的網友認為民間借貸未來的地位將依舊尷尬,僅有不到一成的網友即8.7%的人認為應該取締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還是非法集資,是一個巨大的經濟和法律問題,處理起來應慎之又慎,必須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法律規定為準繩。如果處理不好,就會導致借款人、貸款人、政府機構、司法機關沒有贏傢的局面,不僅影響地方的經濟和社會穩定,而且影響當地的投資環境、政府形象和司法權威。 反觀吳英案,隻有信譽好的企業才能借到高達7.7億元的巨款。貸出資金的人,是具有一定風險防范能力的人,也是為瞭取得利息收入的理性經濟人。直至吳英案發後,債權人不認為自己被騙,大多數債權人仍然相信,本色集團有能力償還借款,否則,他們不會持續給本色集團貸款。很簡單的算術題:38億元的資產,難道償還不瞭3.8億元的債務嗎? 約定利息超過基準利率4倍,是民事法律問題,並不構成犯罪。如果借貸雙方就利息問題發生爭議,官司打到法院,按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法院不支持超過基準利率4倍部分的利息,僅此而已。如果把高利貸當成刑事問題處理,就違反瞭公安部三令五申的關於嚴禁公安機關幹涉經濟糾紛的規定。 隻要堅持自由交易、欠債還錢的原則,民間借貸沒有解決不瞭的問題。民間借貸發生危機後,浙江和全國都有過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成功重組債務的例子。 本色集團的借貸經濟糾紛應由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商解決,可以債轉股,也可以以資抵債,還可以拍賣資產償還債務。協商不成時,債務人有權到司法機關訴訟解決。 如果本色集團把所有的債務都清償瞭,就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可言。即使本色集團資不抵債,債權人有權申請本色集團破產清償債務。出借人在貸出資金時,就應考慮到貸款有收不回來的風險。越是高息的貸款,本金收不回來的風險就越大。 在吳英案之前出過不少“集資詐騙罪”案件,案件的主角大多被判死刑,如溫州的鄭樂芬、長城公司的沈太福、江蘇的鄧斌、麗水的杜麗敏、臺州的王菊鳳等。事實證明,死刑並不能阻止“集資詐騙罪”案件的連續發生。因此,無論是金融制度,還是法律制度,都應當對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作出深刻的反思。 縱觀中國改革開放30多年的歷史,民營經濟是靠民間借貸發展起來的。本色集團的民間借貸做法,在浙江乃至整個中國大陸,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後一個。隻要有民營經濟,就會有民間借貸存在。 2011年,在浙江、廣東、內蒙古、江蘇、河南、福建等地都出現過民間借貸泡沫破滅的現象。民間借貸泡沫破滅的,隻是整個民間借貸的冰山一角。規模龐大的民間借貸潛伏在民營經濟的海平面之下。據推算,該規模有數萬億元之巨。我們應當在肯定民間借貸作用的前提下,將民間借貸陽光化和規范化,讓民間借貸浮出水面。 民間借貸前途系於立法 中國的市場經濟發展到今天,在經濟格局中,存在著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二元結構。國有經濟由國有企業主宰,民營經濟由民營企業把持。國有企業基本上都是大型企業和壟斷性企業,而民營企業大多是中小企業和競爭性企業。 商業銀行本身是國有企業、大型企業和壟斷性企業。銀行的特性,決定瞭全世界的銀行都會錦上添花,不會雪中送炭。再加上體制的原因和成本的驅使,中國的商業銀行基本上為別的國有企業、大型企業和壟斷性企業提供貸款融資,不願為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競爭性企業的融資就出現瞭空白,因此,需要民間借貸為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競爭性企業提供資金支持。 管理層於1996年為借貸活動制訂的規則是《貸款通則》。《貸款通則》隻適用於商業銀行,不適用於民間借貸,且不當地限制瞭民間借貸,把貸款人限定為必須持有《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的中資金融機構。民間借貸便沒有專門的規則約束。 由於《貸款通則》早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管理層曾經試圖修訂《貸款通則》。因為很難把商業銀行貸款和沒有牌照的民間借貸統一起來,修訂《貸款通則》的意願一直沒有實現。 後來,管理層又起草瞭《放貸人條例》。還是無法把有金融牌照的借貸活動和沒有牌照的民間借貸活動統一起來,利益博弈難以擺平,《放貸人條例》千呼萬喚不出來,至今沒有頒佈實施。 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就是存在的。民間借貸在世界范圍內有幾千年的合理存在。自上世紀80年代中國改革開放開始,中國各地尤其是沿海地區的民間借貸活動從來沒有停止過。看似巧合實則正常的是,凡是民間借貸發達的地方,就是中小企業興盛的地方,也是民營經濟和整體國民經濟發達的地方。 既然民間借貸與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能夠相輔相成,互相促進,有必要對民間借貸進行立法,這就是各界專傢和溫傢寶總理所說的“民間借貸陽光化和規范化”。 2011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新華社采訪時表態,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民間借貸應規范化、陽光化。 中國目前沒有專門的民間借貸法,反而銀行的資金由於趨利而違規流入民間借貸市場。專門為民間借貸立法,將民間借貸與金融機構借貸分成兩個市場,可以解決管理層一直無法克服的將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借貸活動,與沒有牌照的民間借貸活動統一起來的難題。 《民間借貸法》除瞭應當禁止“龐氏騙局”和資金傳銷外,其他的應該給予民間借貸活動充分的交易自由。民間借貸參與方會根據《民間借貸法》、《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擔保法》等法律規定,自行把握和控制借貸風險。 “龐氏騙局”是意大利裔投機商查爾斯·龐茲(Charles Ponzi)發明的。1919年龐茲策劃瞭一個陰謀,騙人向一個事實上子虛烏有的企業投資,許諾投資者將在3個月內得到40%的利潤回報。龐茲把新投資者的錢作為盈利付給最初投資的人,以誘使更多的人上當。由於前期投資的人回報豐厚,龐茲成功地在7個月內吸引瞭3萬名投資者,這場陰謀持續瞭一年之久,才讓被利益沖昏頭腦的人們清醒過來。 美國納斯達克股票市場公司前董事會主席伯納德·麥道夫導演瞭一出典型的“龐氏騙局”:以虛設投資項目和高收益為誘餌,騙取金融機構和個人投資者損失瞭500億美元,涉案金額高達1700億美元,被訴以證券欺詐等11項刑事指控,被判處150年監禁。 本色集團進行的民間借貸,是不是吳英導演的“龐氏騙局”,決定瞭吳英的罪與非罪。吳英案的最終結局如何,與中國《民間借貸法》的出臺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吳英的個人命運,是對民間借貸前途的一次嚴峻考驗。 目前,吳英案並沒有審理終結,還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程序。如果說本色集團與吳英案相關的民事案件,被浙江省高院發回重審,為吳英案增添瞭一絲明色的話,那麼,中央銀行的表態和最高人民法院發文要求當前特別要依法妥善審理好民間借貸糾紛,則為吳英案增加瞭些許亮色,而溫傢寶總理率主要財經官員在浙江考察時力挺民間借貸陽光化,則為吳英案添加瞭很多暖色。輿論監督也為吳英案吹來瞭清新的風。 由於民間借貸在浙江溫州最為活躍並頗有代表性,溫州管理科學研究院設立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間借貸法》立法調研課題。經過充分的調查研究和論證,借鑒境外民間借貸立法的經驗教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從國傢整體利益出發”的要求,起草瞭《民間借貸法》立法建議稿,並按程序向全國人大提交。 人們有理由希望,《民間借貸法》盡快成為在中國頒佈實施的法律。實現民間借貸的陽光化和規范化,在為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保駕護航的同時,足以防范下一個吳英案的出現。 |
- Sep 09 Mon 2013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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