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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集資詐騙案終審改判死緩 沒收全部財產

吳英集資詐騙案終審改判死緩 沒收全部財產


本報記者 周文天

經重新審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1日對吳英集資詐騙案作出終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2009年12月18日,吳英因集資詐騙一審被判死刑。被告人吳英不服,提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後,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後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被告人吳英犯集資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裁定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受害人造成重大損失,且其行為嚴重破壞瞭國傢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鑒於吳英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主動供述瞭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其中已查證屬實並追究刑事責任的3人,綜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復核死刑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針對網上“當地公安機關處置吳英的資產存在違規問題,否則吳英被扣押的房產等資產說不定足以抵償3.8億元的實際詐騙數額”的傳說,浙江省高院新聞發言人表示,吳英案發時被扣押的所有資產,連法院未作犯罪認定的另外的欠債2億多元,都不足以抵償,更不用說可抵償其無法歸還的3.8億元集資詐騙款,有關傳說沒有事實依據。

浙江高院在重新審判吳英集資詐騙案時,沒有采用開庭審理,也沒有更換合議庭。該發言人表示,吳英案發回重新審判,不屬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或審判程序違法的問題,而僅涉及量刑問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復核死刑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浙江高院不需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開庭審理。被告人、辯護人可依法提供書面辯護意見,浙江高院審理後可直接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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