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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被誤認的“民間金融代言人”

吳英:被誤認的“民間金融代言人”


[ “我國對金融管制相對比較嚴格,集資詐騙的危害性比較大,因為涉及人數較多,一般情況下都沒有辦法補救,這是此類案件嚴判的很大一個原因。” ]

吳英免死,但集資詐騙罪罪名成立,這是最高法不核準吳英死刑釋出的信息。這一結果,令許多持“罪不至死”觀點的人有所釋然;但關於吳英是否有罪的爭議,並未隨著最高法的意見公佈而停止,反而愈發激烈。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依法裁定不核準吳英死刑,將案件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浙江省高院”)重審。

這意味著吳英可以活下來瞭。這一案例甚至會成為類似案件量刑的風向標。就在4月6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兄妹合夥非法集資案件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王彩平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龐氏騙局”之罪?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判決、二審裁定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吳英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吳英在早期高息集資已形成巨額外債的情況下,明知必然無法歸還,卻使用欺騙手段繼續以高息(多為每萬元每天40~50元,最高年利率超過180%)不斷地從林衛平等人處非法集資。

此前吳英的辯護律師張雁峰和其父吳永正一直堅持為其作無罪辯護。張雁峰向本報稱,雖然吳英的命可能保住瞭,但浙江省高院重審會判一個什麼結果,還很難說。

部分法律界人士繼續從犯罪構成要件的角度認為,判吳英有罪理由不充分。

如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吳冬就認為:“吳英案並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罪名。”

吳冬表示,認定該罪名標準之一是“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 戶以上的”。吳英隻是和特定的一些“會頭”發生借貸關系,並不符合這一條。

此前,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李有星也曾評論稱,所謂特定人、非特定人的判定標準很模糊。吳英案中認定的借款隻有11名,其中林衛平一人就借給她4億多。

但認為吳英有罪者稱其行為是典型的“龐氏騙局”。北京大學國傢發展研究院與法學院合聘研究員薛兆豐的觀點就引發激烈爭論。

“我對吳英案的三個觀點:(1)反對極刑;(2)贊成給予民間融資更大自由;(3)認為吳英行為屬於俗稱‘龐氏騙局’的詐騙行為。”4月20日,薛兆豐發的這條微博引發熱議,他接著表示:“在最高法復審期間,一些學者不僅辯護而且歌頌其行為。這是不可思議的。如果不懲罰反而鼓勵吳英式的經營行為,那將是對誠實商人的羞辱,也是對正當民間融資的扼殺。”

薛兆豐認為,吳英在舉債時,刻意隱瞞實際虧損,並一再履行承諾,使人誤信其盈利能力。在這過程中,吳英確實有實業投資,但這些實業的盈利能力從來不足以承擔50%、100%、甚至400%以上的利率。實際上,當吳英的經營出現虧空後,還款就越來越多地依靠她所構築的資金鏈條,即利率高得越來越不切實際的新貸款。敗露的契機,也正是這個資金鏈條的斷裂。

“借錢不是問題,虧錢虧得一塌糊塗也不是問題,借新錢還舊債也不是問題。隻有一個情況有問題:欺騙別人,讓人傢以為她有經營能力,可以不斷還錢,實際上是借新錢還舊債。”薛兆豐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關鍵在於她借的時候有沒有騙。”

“如果吳英的經營模式是正當無瑕的,那有誰不能照搬照用而取得短暫的輝煌?這對那些勤勤懇懇悉心照顧經營實體而隻取得微薄利潤的企業傢是多麼的不公?”薛兆豐感嘆稱。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吳弘也認為,吳英是通過11個人,要求向更多的人去籌集資金,款項吸收進來,是典型的龐氏騙局。吳弘對本報表示,集資詐騙錢是挪用掉的,吳英案件中的大部分資金也是揮霍掉的,隻有小比例的資金用於瞭投資,這符合集資詐騙的認定條件。同時,他表示,龐氏騙局在國外也是以詐騙處理。

“浙江省高院的認定事實還是比較清楚的,‘吳英案’中的吳英,後面借的錢是來還前面的錢,這就是龐氏騙局的特征。”吳弘說。

不過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毛振華則反對薛兆豐等人的觀點。

“金融壟斷”的犧牲品?

有同情者認為,在民間借貸的復雜現實中,吳英的越陷越深情有可原。

曾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入獄的河北大午農牧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孫大午在接受本報采訪時就認為,吳英拆東墻補西墻隻是想瞞一時。“她的瞞,是想借瞭錢,然後盼著盈利,然後償還。她的借款,是有合約、有文字承諾的,所以她是想還的,也在還。”因此,應該給吳英以時間和空間來還債。如果還不瞭就走破產程序,再對吳英和高利貸者進行處罰,政府還有收益。

2003年,孫大午在投資實業過程中,因被指向3000多戶農民借款達1.8億多元,而被徐水縣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罪名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罰金10萬。

吳英的律師張雁峰也表示,吳英開始就是為瞭做生意才借錢,後來沒賺到錢,才借新錢還舊錢。

更深入的討論則直指吳英案司法程序乃至集資詐騙罪罪名本身的正當性。

例如,中國金融博物館理事長王巍認為,薛兆豐的文章僅質疑吳英償債能力,無視更多證據表明公權力的不當介入:有罪推定捕人,無競爭拍賣資產。

在借吳英案反思我國金融體制的人士中,律師張思之的觀點頗具代表性。

張思之曾就吳英案撰文稱,理性地站在改革開放的高度考量吳英案中反映的矛盾,縱觀金融市場呈現的復雜現實,解決之道在於開放市場,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斷無依恃死刑維系金融壟斷的道理。

在一次吳英案的研討會上,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千帆教授也表示,談論吳英案,首先需要討論的是:所謂的非法集資是不是應該構成經濟犯罪?

國傢壟斷金融導致民間借不到借款,這種現象本身就是一種不公平和不平等的金融體制造成的,有一種觀點認為非法集資不應該構成任何一方的犯罪,不僅不應該定罪,而且應該改變這種體制。

針對這種對“非法集資”罪名本身的質疑,吳弘表示:“我國對金融管制相對比較嚴格,集資詐騙的危害性比較大,因為涉及人數較多,一般情況下都沒有辦法補救,這是此類案件嚴判的很大一個原因。”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羅培新對本報表示,吳英案引發社會這麼大的關註,大背景是社會對民間金融的態度發生瞭很大的變化。吳弘也認同這一觀點,並表示這是一個很微妙的改變,吳英案已經不單純像一個司法事件瞭,更像一個社會公眾事件。

在這種背景下,吳弘認為最高法的裁定非常巧妙,既照顧瞭民意,又維護瞭法律的嚴肅性。

最高法認為:吳英集資詐騙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判決、二審裁定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

但是“吳英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供述瞭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這一方面是認定浙江省高院做出有罪原判沒有錯,但另一方面又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瞭。”吳弘表示,並不是說從此“集資詐騙罪”嫌疑人都能免死,因為根據同案同判原則,必須有“立功”行為才獲得緩期執行的可能性。

羅培新也認為,雖然吳英案提高瞭公眾對集資詐騙的關註,但法律本身並未因此廢除“集資詐騙”及最高死刑量刑標準,在體現容忍度提高的同時,維護瞭法律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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