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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老板把銀行行長“拖下水” 2.6億元民間借貸資金崩盤

房產老板把銀行行長“拖下水” 2.6億元民間借貸資金崩盤


2013年04月21日 13:33
來源:解放牛網

晚報記者 茅冠雋 通訊員 宋劍 報道

以高額回報為誘餌,以“投資房產項目”等形式,大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最終,數額高達2.6億餘元的民間借貸因資金鏈斷裂而崩盤。這不僅導致瞭曾經做著“地產夢”的吳某的破產,也拉下瞭身為某國有銀行支行行長的褚某、黃某。在這場“高利貸遊戲”中,37名借款人損失高達9600餘萬元。

經松江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日前法院一審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判處褚某有期徒刑七年九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企業傢“一擲千金”拉攏人脈

1976年生的吳某是來自溫州的民營企業傢,中專文化程度。作為一名溫州人,他有著一種特有的經商天賦,一路摸爬滾打從政府部門職員做到瞭房產老板。1994年,他從四川民政學校畢業,隨後進入老傢浙江蒼南縣民政局工作。三年後,他下海經商,2001年起在上海松江註冊經營上海榮昌印務有限公司,從事印務生意。 2009年4月至今,他在西安註冊經營西安新天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因為工作關系,吳某認識瞭一傢國有銀行某支行行長褚某,又通過褚某的介紹,結識瞭另一支行行長黃某。三人經常在一起吃飯、唱歌、去夜總會娛樂,而買單者總是吳某。對於黃、褚二人對於自己做生意的作用,吳某心知肚明。因此,即使在房地產項目資金陷入困境時,吳某依然出手闊綽。作為一個商人,吳某深知 “形象工程”的重要性,豪放的花錢風格才能讓別人對自己的經濟實力深信不疑。

吳某的 “投入”也有著相應產出。吳某的大方給褚、黃二人留下瞭深刻的印象,他們覺得吳某人不錯,出手也比較大方,所以一直和吳某保持著比較密切的關系。

銀行行長被拉進“高利貸”陷阱

2008年,吳某終於開始嘗試從長期進行的 “感情投資”中收取回報。他要求身為銀行行長的褚某出面,為他在安徽與他人合作開發的商務樓高息借款作擔保。吃人嘴短,拿人手軟,一方面盛情難卻,一方面出於對吳個人及資產的信任且借款金額不大,故褚某同意。 “吳某讓我幫忙為他對外借款進行擔保的金額不是很大,擔保金額應該是在他個人固定資產所能承受的范圍之內的。而且吳某向我解釋過,這筆款項是用於房地產項目的投資,我感覺房產項目投資肯定可以賺錢,所以我願意為他在外的借款進行擔保。”褚某表示。

但商務樓項目終止後,吳未及時歸還借款。吳的理由是,因外匯管理所限,合夥人無法將吳出資的2000萬及時匯入賬戶,導致其無法及時清償借款。吳某要求褚某繼續為其借款或擔保借款,由吳出具借條。

2009年4月後,吳某從上海轉戰西安經營房地產,在西安註冊成立新天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房地產項目還尚未落實之際,吳某依然出手闊綽,還在半年多的時間裡,陸續購進瞭進口寶馬、奔馳轎車。

此時,吳某稱在西安開發房產需要資金,要褚繼續為自己提供高息借款。隻有保證資金鏈,才能解除褚的擔保責任,並歸還借款。為順利借款,由時任銀行支行行長的褚某、黃某作為借款人出具借條,再將錢款轉賬至吳某控制的賬戶由他使用。

於是, 2009年年初至 2010年5月間,黃某及褚某為瞭獲取借款,利用銀行行長的身份,向部分借款人編造銀行貸款客戶需要 “過橋貸款”資金為由,許諾支付高額借款利息的方式,向借款人進行借款。此外,他們也以吳某開發房產項目需要“掉頭資金”為由,許以支付最低2%每月利息、最高10%每月高額利息的方式,向他人進行借款。

號稱被“拉下水”實為受金錢誘惑

褚、黃二人到案後表示,自己並沒有什麼不良嗜好,根本不需要借錢,純粹是為瞭給吳某幫忙。然而,俗話說“無利不起早”,兩人也坦誠吳某對他們提供瞭相當可觀的預期報酬。吳某承諾,等項目開發完畢後,會給兩位行長幾套房產和另外的“好處費”。另外,吳某也給兩位行長“畫過大餅”。據黃某到案後供述,吳某曾表示,一旦房地產項目開發成功,“到時我們兩行長就不用上班瞭,可以到他房產公司去工作享清福。 ”

“開始時不僅有私心,也有朋友之間的面子,因為以前經常在一起消費,都是吳某結賬,感覺他出手大方人還不錯。我為吳某擔保的借款資金必須要吳某來歸還,我隻有為他繼續提供資金來完成項目開發才能擺脫我對應的擔保責任。到瞭後期,我也隻能為他維系資金鏈,我全部的念頭就是想他能早些拿到土地證可以申請貸款用於清償在外的借款,早些完成房產項目開發,讓我擺脫借款人的糾纏逼債。到瞭2010年4月,我和褚某再也無法通過借款維系資金鏈瞭,所以迫於壓力,不得不從行長的職位上辭職。 ”黃某表示,自己和褚某完全是被吳某 “拖下水”的。

褚某也在案發後供述:“說實話,我真的是一步一步被套住的。2010年4月的時候,我及朋友黃某實在無法獲取借款用於維系資金鏈瞭,所以我們就從銀行行長的職位上離職到西安去找吳某。當時還有不少借款人也追債到瞭西安,吳某也向債權人們承認借款實際使用人為他本人,並解釋現在資金在運作房產項目暫時無法歸還,還向借款人們演示瞭他的西安新天冠公司在縣大興新區的一個房產項目效果圖。”同時,褚某表示,由於他和黃某是為瞭幫吳某借款而辭職的,吳某在他們辭職後每月會向他們各自的銀行卡內打進一萬元作為“生活費”。

然而,“被拖下水”的這種說法是否經得起推敲?事實上,黃、褚二人之所以幫吳某做擔保,甚至直接非常積極地向他人轉借錢款,看中的是其中的利息差額。為吳某借得款項後,兩位行長均是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給吳某控制的銀行賬戶及歸還以往借款的本息。他們從中賺取瞭一定的利息差,即向吳某匯報該筆借款的利息是每月8%,但實際上隻有 2%到3%,剩餘5%到6%的利息就被二人私下裡收取瞭。據估計,他們通過利息差,賺取瞭200萬元左右。 “這個情況有的被害人也知道的,因為有時我們也跟被害人講明錢是地產老板要借,我們隻是幫忙,所以從中賺取利息差,借款人也理解的。 ”褚某到案後稱。

同時他表示,這點盈利對於整個資金鏈的缺口來說無異於杯水車薪,最終已全被用於清償債務。

轉A1疊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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