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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棟樓4個房證引出4次抵押疑雲

1棟樓4個房證引出4次抵押疑雲


2013年02月02日05:30

文/本報SH報道組 圖/本報攝影報道組

  2007年通過拍賣形式獲得普蘭店楊樹房鎮“雲龍賓館”大樓的所有權時,在保稅區經營一傢貿易公司的張彬(化名)萬萬沒想到,自己會因此陷入一場長達6年的“連環訴訟”。

  原來,總面積近4000平方米的“雲龍賓館”曾先後4次被抵押給不同銀行用以貸款。而造成“一房四次抵押”的根本原因,是“雲龍賓館”擁有4個房證。一處房子為何會有4個“身份證”?這一吊詭事件的背後仍然疑團重重。

  一座大樓,先後“許”四傢

  2007年9月,張彬的公司通過莊河一傢拍賣行,拍得瞭位於普蘭店市楊樹房鎮的“雲龍賓館”大樓。

  對於這樁生意,張彬一度認為“很合算”。他告訴記者,單純從紙面材料看,“雲龍賓館”的產權變遷軌跡很清晰1997年到1998年,普蘭店楊樹房鎮近海養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近海公司)以雲龍賓館的近4000平方米房產作為抵押,分6筆累計向某銀行普蘭店支行貸款365萬元。由於未償還本息,這筆貸款被作為不良資產整體剝離給資產管理公司,並通過拍賣方式出售。

  但在準備接收房產時,張彬發現“雲龍賓館”的歸屬“非常復雜”。“我們發現,雲龍賓館的房產曾先後4次作為抵押物,向銀行抵押貸款。”張彬說,這些貸款多數沒有還本付息,債務糾紛至今還是“一團亂麻”。“也就是說,我拍賣得來的這處房產至少有4個債主!”

  今年1月初,記者對張彬反映的情況進行瞭核實調查。采訪中記者發現,“雲龍賓館”確實“一傢四許”。1997年,雲龍賓館首次被抵押給某銀行普蘭店支行。在這次抵押貸款中,抵押物包括雲龍賓館、鍋爐房、冷庫、車庫在內合計3963.55平方米,這些房產被列為“綜合營業大樓”,貸款總額高達365萬元。在此後的2004年、2006年和2009年,“雲龍賓館”又先後3次被抵押給三傢不同銀行,貸款抵押物均為雲龍賓館的3963.55平方米房產。4次貸款本金1569萬元。

一處房產,四份房證

  記者從我市多傢銀行的信貸部門瞭解到,以房產作為抵押物申請貸款,審批程序相當嚴格。作為抵押物的房產證均需存放在銀行。而記者在調查中發現,整個貸款事件的吊詭之處正在於此在每次抵押貸款材料中,雲龍賓館的房產執照“從不缺位”。

  在1997年第一次貸款時,雲龍賓館用於抵押的房產執照為一份兩本。記者看到,這兩本房產執照的編號分別為“普蘭店農集房字第099號”和“普蘭店農集房字第100號”。雲龍賓館的房產被分為4部分分別登記在兩本房證下。而在此後的3次貸款中,雲龍賓館用於抵押的房產執照均為“普蘭店農集房字第100號”。房產執照中,雲龍賓館的地址均登記為“普蘭店楊樹房鎮楊樹房村小楊房屯”。三份房證中,“構造”、“建築面積”、“附記”等欄目中的登記內容完全一致。四份房證的下發日期均是1997年1月19日。4次貸款的放貸方各不相同,而貸款方除瞭第一次是近海公司外,其餘三次均為“雲龍近海養殖公司”。

  今年1月,記者先後兩次趕往楊樹房鎮,對“雲龍賓館”疑團展開調查。楊樹房鎮當地村民告訴記者,近海公司和雲龍近海養殖公司的實際負責人都是當地人張軍(化名)。如今的雲龍賓館仍在雲龍近海養殖公司的實際控制下,記者向該公司員工咨詢房屋被重復抵押以及房產證件問題時,員工們紛紛表示對此“不清楚”,有的則稱“貸款早就還完瞭,這房子就屬於我們雲龍公司”。

  幕後原因撲朔迷離

  張彬堅信,一房四證的背後肯定有問題。為瞭這處自己買到手的房產,他多次通過法院起訴,主張維權,但由於涉及問題復雜,其他債主也在主張債權,“雲龍賓館”的歸屬眼下仍不明朗。“真沒想到一處房子竟然拖瞭我6年!”張彬無奈地說。

那麼一處房產怎麼會有四份房證呢?這些房證是真是假?記者瞭解到,主管農村房屋證件發放管理的普蘭店市村鎮建設辦公室曾向調查此事的法官出具證明材料。其中稱:“經查,普蘭店市雲龍賓館普蘭店農集房字第099號、雲龍賓館普蘭店農集房字第100號;楊樹房近海養殖公司普蘭店農集房字第100號,在我處無任何檔案記載。”

  對於村鎮建設辦公室出具的這份“證明”,雲龍賓館的實際控制方雲龍近海養殖公司對此並不認同。今年1月,記者曾試圖采訪該公司負責人張軍。但公司員工表示“老板不在”,並留下瞭該公司法律顧問林先生的電話。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林先生稱,雲龍賓館的四份5本房證,都是由普蘭店市人民政府授權楊樹房鎮政府下發的。“雲龍賓館建於1996年,隨後我們又加蓋瞭宿舍、冷庫、車庫等房產。”林先生稱,每次新蓋房屋後,雲龍賓館都會向鎮政府申辦房證。“但始終沒有領到房證。”林先生稱,1997年1月,雲龍賓館一次性領取到瞭4份房證。“其中一份房證含有兩本證件,分別包括瞭部分房產內容。”他說,4份房證的具體指向內容確實都是雲龍賓館,編號也一模一樣。“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我們也不清楚。”

  對於這一情況,楊樹房鎮當地政府工作人員表示,目前農村房屋房證管理工作已歸屬村鎮辦,1997年的房證發放工作歷時已久,他們對此情況並不瞭解。“村鎮辦是在2004年後才接手房證管理工作的,我們的房證發放時間在此之前,他們當然沒有"檔案記載"。”林先生稱。記者試圖聯系當地發放房證的具體經辦者,林先生稱“他早就去世瞭”。

  至於雲龍賓館房產的四次重復抵押,林先生承認確有其事。“但房屋重復抵押並不違法,法律沒有禁止就是合法行為。”林先生表示,申辦貸款的過程確實存在“一定瑕疵”,但雲龍賓館的貸款是合法行為。“我們也會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產權爭議”。

  當事方已報警求助

  遼寧仕鵬律師事務所的劉甲明律師認為,四份房證都指向同一標的物,而且位置、面積、編號完全一樣,這是典型的“一房多證”。“根據國傢相關法律規定,一物一權、一物一證,出現一房多證的情況本身就很詭異。”劉律師認為,同一房屋是不能重復進行抵押的。“如果明知四份房證指向同一標的物仍然利用房證申請貸款,那麼其行為還涉嫌貸款詐騙。”劉甲明表示。
 記者在采訪中瞭解到,我市各級法院在審理雲龍賓館引發的訴訟當中,已發現卷宗中存在的一些法律問題,並已將相關卷宗移送警方處理。目前張彬等當事方也已經報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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