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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和引導民間金融發展 破解中小企業融資困境

規范和引導民間金融發展 破解中小企業融資困境


來源:中金在線  

中小企業在我國經濟建設和促進就業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截至2010年底,我國中小企業總產值占GDP的比重已達60%左右,提供瞭75%以上的城鎮就業崗位。但是,一直以來,資金不足成為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首要因素,近年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推進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但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境仍然沒得到根本解決。特別是2011年以來,持續調控的貨幣政策下銀根緊縮導致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更加突出,眾多企業紛紛尋求民間借貸資金以解燃眉之急。民間借貸在緩解中小企業資金壓力的同時,也導致中小企業不堪資金成本壓力。20114月以來,全國尤其是東南沿海陸續有民間借貸資金鏈斷裂導致中小企業倒閉、企業主跑路事件被披露。那麼,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局到底該如何破解,民間金融是該還是,如何規范和引導民間金融發展呢?本文將對這一問題進行探討。

  民間金融的現狀和規模

  在我國,民間金融是相對於國有或政府金融等官方金融而言的,泛指民營金融機構提供的各種金融服務以及非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企業以及其他經濟主體之間的融資活動。一般來說,民間金融分為正規和非正規的民間金融,前者主要是指那些在我國正式金融體制內並受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民間金融形式,主要有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合作)銀行等,後者主要是指遊離於現行制度法規邊緣,在政府監管之外所存在的金融行為,例如民間信貸、民間合會、私人錢莊等,有些學者將民間金融界定為非正規金融范疇,我們在討論中也側重於此。

  多年來,雖然非正規的民間金融一直是我國政府限制甚至禁止的對象,但卻始終存在,且近幾年日趨活躍、規模不斷擴大。2010年我國民間借貸市場的資金存量已超過2.4萬億元,占當時借貸市場比重達到5%以上。伴隨民間借貸規模不斷擴大,民間金融的借貸主體也呈現多元化,借貸用途也由消費性借貸向生產經營性借貸轉變。民間金融具有明顯的區域性特點,我國東南沿海地區的民間金融規模大且發達程度高,通常被看作是民間金融的典型代表地區,溫州地區更被稱作是民間金融之鄉。人民銀行溫州中心支行2011年公佈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顯示,溫州民間借貸極其活躍,有89%的傢庭個人和59.67%的企業參與民間借貸,截至20116月底,民間借貸規模已達到銀行信貸總量的20%,即1100億元左右,比前一年的800億元大幅增長。民間高利貸等民間金融形式不隻在經濟較為發達的溫州等地,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也開始盛行。

  民間金融發展的體制和現實背景

  毋庸置疑,民間金融在我國農村經濟和民營經濟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成為滿足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中小型企業是社會經濟系統中最具活力的部分,然而,由於我國金融體系呈現出典型的倒三角特征,中小企業很難得到相應的融資服務。相對於大型銀行,民間金融在信息、成本等方面具備較多的優勢,中小企業天然、長期地與民間借貸結合在一起成為內在的必然趨勢。

  首先,在滿足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中,民間金融具有信息優勢。中小企業融資具有規模較小、次數較頻繁、信息披露不健全等特點,這些特點對大型金融機構來說信貸過程中的信息成本較高、風險過大。與之形成對比,民間金融的借貸行為發生在較為特定的區域內,借貸雙方對信息都掌握得比較充分,而民間金融內在的道德約束及聲譽約束機制往往能以自律的形式保證貸款人按期歸還貸款,這就較為有效地消除瞭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問題。其次,民間金融自身特有的特點降低瞭中小企業融資的交易成本。民間金融通常建立在血緣、地緣等基礎之上,借貸手續簡單、交易成本較低,具有更高的可操作性和成本優勢。更為重要的是,由於農村經濟主體和城鎮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具有分散化、規模小、監控難等特點,往往在商業化的正規金融之中受到歧視甚至被排斥,中小企業選擇民間金融也是在外部資金供給不足的情況下的無奈選擇。

  從上可以看出,民間金融內生於中小企業面臨的經濟金融環境和融資需求,這種內生性決定瞭它同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相互之間的適應性。此外,民間金融作為中小企業的重要融資形式不僅是一種內生的金融制度,其興起和發展亦是我國高度集中和壟斷的金融體制的產物。一直以來,我國政府對市場準入實行瞭嚴格的管制,金融體系相對經濟其他領域壟斷特征更為明顯,這就導致在經濟主體逐漸向多元化發展的時候,金融體制始終主要服務於國有經濟,國有銀行壟斷造成嚴重的信貸歧視。這樣的金融制度下,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得不到滿足,這就為民間金融的生存和發展提供瞭土壤。20105月,國務院頒佈瞭《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簡稱36”),明確提出要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然而,目前在金融領域,民企要獲得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準入牌照幾乎不可能,所以即使有資金也無法通過合法渠道貸放出去。總之,金融制度供給不均衡造成瞭民間金融的生存和發展空間,這種供給不均衡是政府實行金融控制,金融體系不健全、金融壟斷的必然結果。

  民間金融的存在和發展有深刻的體制背景,但這兩年規模空前擴大特別是負面效應的凸顯有現實的原因,它集中反映瞭我國以數量為目標的貨幣調控政策的弊端和利率非市場化的桎梏。

  次貸危機之後,為防止經濟陷入衰退我國實施瞭一系列較為寬松的貨幣政策,一些中小企業借此之機通過銀行信貸積極投入至新項目的投資中。2010年下半年以來,為防范通脹貨幣政策由松轉緊,還沒來得及從擴張周期中撤出的中小企業感受到前所未有的資金壓力。由於融資渠道單一,中小企業在貨幣政策從緊時比大型企業面臨更大的資金壓力。在非對稱的緊縮效應影響下,各中小企業獲得銀行的信貸資金必更為縮減,融資更加困難。根據浙江省的有關統計,截至20117月末,在全省230多萬傢大中小企業中,僅有20餘萬傢獲得瞭銀行貸款,覆蓋率不足10%。另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發佈的中國企業調查報告顯示,分別有41.8%31.03%27.79%的中小企業認為從銀行貸款有難度比較難非常難。在企業資金周轉方面,有44.5%的小型企業和40.9%的中型企業認為資金吃緊,相對比,大型企業感覺資金緊張的比例隻有26.1%。另外,2009年的天量貨幣投放導致大量流動性資金迫切需要投資出口。由於投資渠道單一,日益膨脹的資本走向瞭投機和炒作的道路。一邊是瘋狂的民間資本,一邊是資金鏈條繃緊的中小企業,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小企業更多轉向民間借貸,生存壓力迫使中小企業不得不接受節節攀升的高利貸利息。中小企業本身在產業鏈條上就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成本轉嫁能力較弱,抗風險能力也較差。飆升的融資成本,再加上原材料、勞動力、物流等一系列的成本壓力,中小企業的處境苦不堪言,一些低端制造業和作坊式的小企業,由於難以承受經營壓力不得不選擇倒閉,一些企業主更是因為無法償還高額的借貸本息而跑路

 規范和引導民間金融發展

  2011年以來的現實狀況讓我們認識到,民間金融是一把雙刃劍,它一方面為一些中小企業解決瞭燃眉之急,促進瞭中小企業的發展,另一方面,脫離法律監管的民間借貸也使企業背負高額的融資成本,滋生諸多社會問題。在投資渠道受限、投資領域狹窄的情況下,民間資本選擇短期化、功利化、虛擬化的投資,結果造成一些資產價格非正常地上漲以及民間高利貸的盛行。隨著民間借貸利率飆升,眾多中小企業由於不堪高昂的融資成本壓力導致資金鏈斷裂倒閉、企業主跑路。在極端的情況下,恐慌和不信任導致的信貸資金的撤出和蔓延效應會影響銀行業以及實體經濟。因此,201110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出臺瞭九條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財政金融政策,這有助於緩解當下中小企業的現實狀況。但是,要想根本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境,最重要的是應該正確認識民間金融存在和發展的體制和現實背景,民間金融與中小企業等草根經濟體相匹配的現實,通過制度創新正確規范和引導民間金融的發展,發揮民間金融獨特優勢,為廣大中小企業拓寬融資渠道、提供融資服務,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具體而言,對於規范民間金融而言應從遵從以下方針:法律建設,規范民間金融合法合規;體制創新,構建民間多渠道融資結構;完善監管,化解民間金融風險。在具體的政策措施上,我們有以下建議:

  法律建設,規范民間金融合法合規。目前,缺乏相應法律保障是我國的民間金融面臨的首要制約因素。目前,大多數民間金融遊離於現行制度法規邊緣,其金融行為在政府批準並進行監管的金融活動之外存在。我們應認識到民間金融是一種內生的金融制度,是現有金融供給制度的重要補充,因此應著手為民間提供更好的法制環境,賦予民間金融合法的法律地位,將民間金融納入合法化和規范化程序,選擇性地使民間金融的機構、組織和形式陽光化。建議政府降低金融準入門檻,允許資本金、經營者資格等條件達到法律規定標準的規模較大的民間金融合會等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轉變為正規的民間金融組織;同時,引導小規模的私人錢莊和民間資金參與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等正規民間金融組織的改制,壯大正規民間金融的力量,促進民間金融的規范發展。我國民間信貸市場透明化和制度化,能以現代金融體系的規范,以屬地信貸的方式解決屬地小微企業的商業信貸需求,此次國務院金融新政的核心之一即是民間金融開放。當前,應該盡快出臺全國范圍加強民間融資管理的指導意見,選擇在溫州等民間融資活躍的市、縣(市、區)開展規范民間融資試點,探索民間融資陽光化途徑。

  體制創新,構建民間多渠道融資結構。民間金融的方興未艾是我國金融領域二元結構的體現,是我國現行金融供給制度不均衡的必然結果,我國高度集中和壟斷的金融體制導致對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等經濟體嚴重的信貸歧視,因此,破解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必須通過體制創新營造以國有金融機構為主體的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和諧共生的環境,構建民間多渠道融資結構。但是,解決小企業的融資一方面鼓勵國有銀行對小型微型企業放貸,更重要的是通過體制創新打破金融領域的二元性以及金融體系中的壟斷。當前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根本原因之一是缺乏真正意義上的服務於中小企業的中小金融機構,單靠行政手段促使國有及大型商業銀行向中小企業貸款傾斜無法根本上改變現狀,關鍵是要大力發展中小金融機構,特別是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中小金融機構。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的設立存在資金門檻等諸多限制,2010年出臺的民間投資新36條在金融準入方面給民間資金很大的自由,但現實不盡如人意。因此,應該進一步有步驟地向民間資金開放競爭性領域,拓寬民間資金投資范圍,鼓勵並規范民營資本以多種形式進入金融體系、參與金融服務,通過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和基金互助組織等一些小額、合規的借貸活動,解決經濟運行中資金供給結構失衡,改善中小企業資金短缺的現狀。利率市場化是消除信貸歧視,改善金融供給不均衡現狀的關鍵環節。近兩年民間借貸利率飆升表明利率的非市場化表面壓低資金成本,實際上卻扭曲地、結構性地加大瞭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等的融資負擔。因此,應該盡快形成以市場供求為導向的利率形成機制,充分發揮利率在調節資金供需中的作用,減少民間金融的監管成本,降低其活動風險。

  完善監管,化解民間金融風險。大部分民間金融遊離於現行法律和監管制度之外,缺乏制約與監管成為民間金融滋生社會問題的重要因素,加強監管是保證民間金融健康發展的必要前提。如果對民間借貸的監管不力極易引發金融風險,對正規金融體系產生沖擊,最終與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初衷相背離。對於民間金融的監管應該結合立法建設,遵從全面性原則,對民間金融的市場準入、組織形式、財務制度、業務經營等制定標準明確的監管制度。對民間金融的監管的重要環節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規定要求披露企業的財務狀況、資金的用途、運用效益等情況,增強信息透明度,規范民間借貸融資主體融資行為。民間金融的監管有自身的特殊性,這主要源於民間金融的規模小、分散化、難於集中和監管等特性,應該改變金融監管思路,推進體制創新、嘗試建立微型金融監管格局的概念,監管體制上設置分層監管,對民間金融出臺獨立的管理辦法,發揮各地政府在促進民間金融發揮作用,設立市縣二級地方金融監管機構並與工商、公安等部門形成監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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