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提案聚焦民間借貸:體外循環不如立法“收編” |
2012年03月07日01:33來源:每日經濟新聞作者:萬敏 每日經濟新聞(博客,微博)記者 萬敏 發自北京 3月3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正式開幕前的周末,浙江省全國人大代表團的駐地內,已經聚集瞭來自各地的十數傢媒體記者。在當天下午代表團的小組會議散會後,許多記者跟隨著各自的采訪目標擠到瞭電梯間,各種問題不斷被拋出,其中最受關註的無疑是民間借貸的問題。一位來自銀行的人大代表感嘆道,“這兩天走到哪裡都能聽到在問民間借貸。” 無疑,作為民間借貸歷史最悠久同時也是2011年最早爆發民間借貸危機的地區,浙江省的代表們也表達瞭對這一問題的極大關註。其中,給民間借貸建立起法律監管秩序,已成為各界人士共同的呼聲。 民間借貸需要法律保護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新光控股集團董事長周曉光在任期內連續幾年的議案中都提及建立民間借貸的法律機制,今年她又提交瞭“關於制定《民間借貸法》的議案”。 周曉光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談到,“從2006年2007年起,民間借貸已經不像以前親戚朋友之間借錢那樣單純的信用關系瞭,借貸的金額數量集中度越來越高。”作為在浙江當地經營多年的一位企業傢,她也親眼看到瞭民間借貸從單純走向瞭復雜的過程。 周曉光在上述《民間借貸法》的議案中建議,應明確民間借貸的監管部門,規范民間借貸的合同或借據,可制定統一的標準化文本,包含借貸雙方姓名住址借款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等,從而減少事後的糾紛,並為事後的仲裁或司法判決提供依據。 本次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常委通威集團董事局主席劉漢元也在其提案中建議,央行雖然早在2008年就著手起草瞭《放貸人條例》,試圖通過國傢立法的形式規范民間借貸,將所謂的“地下錢莊”陽光化,但歷經前後4次修改,《放貸人條例》依然未能通過,民間借貸依舊無序運轉,相關部門應盡快完善並出臺《放貸人條例》,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保障有資金者的放貸權利,使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得以確認。 日前,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發佈瞭 《中國法治發展報告NO.10(2012)》,認為監管立法滯後在實踐中不但造成監管主體和監管規則缺失,而且造成民間借貸利率水平高企,投機盛行,個別地區民間借貸資金流向六合彩賭博等非法領域,並有暴力追貸的現象出現。然而,究竟如何界定高利貸行為,民間借貸利率受保護的法律邊界在哪裡,目前在實踐中仍然存疑。為此,建議應盡快出臺《放貸人條例》。 讓民間資本陽光化 “溫州的金融改革方案很快有望批下來瞭。”同樣來自浙江省的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工商銀行溫州分行營業部副總經理金穎穎對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 “民間借貸,一方面是大量資金找不到投資需求,另一方面企業又有大量的資金需求,兩方面自然而然就結合起來,這是擋不住的。一定要讓民間資本陽光化,如果我們的金融體制不改革,大量的資金就在金融體系外循環,因此應該放開納入正規的監管。現在到底民間借貸還有多少問題,誰也不知道。金融體制改革已經到瞭很迫切的地步,不從根本體制解決的話,資金體外循環的規模越來越大,潛在的風險也會越來越大,這是一個非常可怕的事情。”全國人大代表浙江工業大學浙商創新發展研究院院長程惠芳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 實際上,日前有媒體報道稱,《放貸人條例》草案第五稿已經在“兩會”前夕上報到國務院,並稱最新版本將允許自然人從事借貸放貸人利率上限不高於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 “高於法定利率4倍屬於高利貸這條紅線不能放開。”中國銀行戰略管理部副總經理宗良認為,高於4倍的利率會促使借款人將資金投到一些高利潤領域,而不是去做實業,甚至借舊還新,催生金融系統風險。 3月5日,國務院總理溫傢寶在政府工作報告中也提出,“規范各類借貸行為,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 周曉光認為,在制定和出臺《民間借貸法》的過程中,應明確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明確民間借貸的監管部門;建立和完善民間金融的市場退出機制;在民間借貸繁榮的地方建立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規范民間借貸的合同或借據等。 1984年9月 浙江省溫州市某醫院職工方培林,停薪留職開辦新中國第一傢私人錢莊“方興錢莊” 1986年初 國務院頒佈《銀行管理暫行條例》,方興錢莊自行停業,營業執照也被收回 1991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 2005年後 較為公開的擔保公司大量出現,大部分也從事民間借貸活動,大多以個人名義拆借資金 2008年 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下發《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2009年6月 銀監會發佈《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轉制為村鎮銀行 2011年 溫州爆發民間借貸危機 |
- Feb 14 Fri 2014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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