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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新規放寬企業境外放款資金來源

外管局新規放寬企業境外放款資金來源


此次新規著力解決企業在境外融資難和流動資金不足的問題,為促進境外企業的後續發展、支持各類所有制企業“走出去”以帶動出口提供瞭政策支持。有針對性地將對外擔保政策進行瞭梳理和改革,同時對現行外匯管理政策進行大幅簡化,大力促進投資便利化,有助於完善境外投資促進和保障體系,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境外投資的健康發展。

繼多部門發佈“新36條實施細則”後,國傢外匯管理局日前下發瞭《國傢外匯管理局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著力改善“走出去”企業在境外融資難的問題。該新規自7月1日起實施。

“目前我國海外資產很大的比例還是國傢在投資,未來應該更註意增加民間投資。”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微博)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國傢對企業“走出去”的政策支持以及民營企業自身實力的發展壯大,民間投資積極主動地開展對外投資,境外投資成為民間資本新的重要投資渠道。

《通知》明確提出,放寬境外放款資金來源,允許境內企業使用境內外匯貸款進行境外放款。記者瞭解到,之前境內企業進行境外放款,一直按照2009年頒佈的《國傢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來執行,僅允許境內企業在一定限額內使用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匯資金以及經外匯局核準的外幣資金池資金向借款人進行境外放款。相比之下,新規更加便利和靈活,可以直接將境內外匯貸款用作境外放款。目前我國國際收支狀況進一步改善,為境外放款提供瞭堅實基礎。同時,與我國國際收支總規模和外匯儲備規模相比,境外放款的總量有限,不會對國際收支平衡產生重大影響,總體風險可控。

眾所周知,在企業“走出去”過程中,有效的融資是決定企業擴大境外投資、快速進入國際市場的重要因素。近年來,各類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對外投資方式發生瞭較大變化:一是投資領域不斷拓展,從貿易窗口為主逐漸發展到建立境外生產基地、境外技術研發中心、國際營銷網絡、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境外資源開發等更加豐富的投資領域;二是投資方式多樣化,出資方式由實物出資向資本投資演變,投資方式開始從創辦企業等實業投資向跨境參股、並購等資本運營的方向發展。這些投資方式的變化,使民營企業對融資規模、周期性、時效性以及融資工具等方面提出瞭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民營企業融資仍然面臨很多問題,也成為民營企業“走出去”的瓶頸之一。此次新規著力解決企業在境外融資難和流動資金不足的問題,為促進境外企業的後續發展、支持各類所有制企業“走出去”以帶動出口提供瞭政策支持。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我國境外投資穩步發展,也取得瞭顯著成效。但同時,已“走出去”的中資企業在境外融資難和流動資金不足的問題一直困擾著其進一步發展。尤其是在當前國際金融形勢日益錯綜復雜的背景下,境外金融機構流動性壓力增加,融資環境更加惡劣,再加上國內金融機構跨境服務仍需要進一步完善,這些情況影響瞭境外中資企業的後續發展。他進一步指出,為繼續實施“走出去”政策,外匯局此次進一步簡化審批手續,落實企業境外投資自主權,支持國內企業國際化經營,這些措施都將進一步使我國企業“走出去”戰略落到實處。

值得註意的是,新規還簡化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取消境外放款資金購付匯及匯回入賬核準,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放款業務,經所在地國傢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核準放款額度並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後,可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外放款專用賬戶資金收付。業內專傢表示,這是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進一步簡政放權、便利企業。

新規同時簡化瞭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回管理。境內企業已匯出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差額部分的對外直接投資資金,經所在地外匯局登記後,可以直接匯回境內,無需辦理減資、撤資登記手續。在個人對外擔保管理方面,為支持企業“走出去”,境內企業為境外投資企業境外融資提供對外擔保時,允許境內個人作為共同擔保人,以保證、抵押、質押及擔保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為同一筆債務提供擔保。某大型國有商業銀行管理人士告訴記者說,新規有針對性地將對外擔保政策進行瞭梳理和改革,同時對現行外匯管理政策進行大幅簡化,大力促進投資便利化,有助於完善境外投資促進和保障體系,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境外投資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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