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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亟待立規矩 |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利息高出銀行同期貸款利息4倍就屬於高利貸,高出的部分將不受法律保護。按照我國現行的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利率標準,半年期貸款利率達到5.6%,其4倍不過22.4%,但部分民間借貸月利率超過一角,遠遠高過法律規定的4倍標準。 從2008年之後,一些地方的實體經濟逐步走下坡路,相反民間借貸利率水漲船高。矛盾的是,有些民營企業一方面賺不到錢,一方面又要支付很高的利息,“很容易企業整體垮瞭。”業內人士不無擔憂。 除經批準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外,目前,大量以投資公司、擔保公司名義而存在的地下錢莊,在民間融資高度活躍的今天,仍難擺脫身份尷尬的現狀。因此,歸根結底,民間借貸需要一個合法的身份,這樣才能引導它們有序發展。 去年,全國人大代表、新光控股集團董事長周曉光在“兩會”期間提交瞭《關於要求制定“民間借貸法”的議案》。周曉光認為,一部專門的《民間借貸法》的出臺,將從法律層面上給予民間借貸合法的地位,而且有助於引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防范和降低民間借貸的潛在風險,從而避免惡性事件的發生。 來自溫州市金融辦的消息,他們醞釀在今年溫州市金融工作會議期間,推出一項名為“資金互助會”的新型民間社團組織,規范引導溫州民間借貸從地下走上臺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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