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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前景開始明朗化 |
民間借貸已經開始逐漸合法化,為瞭最大程度地趨其利而避其害,我們要進一步加強民間借貸的法制建設,例如針對民間借貸的自身特點,制定出一套專門的法律法規,比如民間借貸的利率、放貸人的門檻準入標準、中小企業貸款額度等方面都是需要區別對待的,不能和傳統的金融機構混為一談。除此以外,我們還應該加強對民間借貸活動的日常監管,最終引導民間借貸完全走上正軌。 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級人民法院發出《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對案件受理、借貸利息、司法措施等問題做出要求。 前不久,央行為緩解國內中小企業的“資金荒”,曾高調認定民間借貸貸款利率不得超過國傢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即為合法,算是拉開瞭民間借貸合法化的序幕,坊間對央行的這一做法表示肯定,就連最高法現在也建議有條件承認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在筆者眼裡,民間借貸的前景開始明朗起來瞭。 自打中小企業鬧“資金荒”以來,企業主們就開始期待民間借貸能合法化。因為對於規模不大,抵押擔保不足,資金鏈瀕臨斷裂卻又難以獲得傳統金融機構青睞的中小企業來說,借貸周期靈活的民間借貸是比較好的選擇。最高法此次建議承認民間借貸合法化的舉措,是正確疏導民間借貸的體現。但是我們還應看到,民間借貸合法化正面臨著一系列的現實問題,合法化進程或許不能操之過急。 我們知道,現在還沒有出臺任何一部針對民間借貸的專門的法律法規,在缺乏法律監管的前提下,大量的非法資金便會披著合法化的外衣,繼續從事黑莊洗錢等違法活動,進而攪亂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大部分民間借貸不像傳統金融機構那樣集中,便於管理,而是具有分散化的特點,想要查處“合法化”民間借貸組織的違法活動,難度很大。 退一步說,就算出臺瞭相關法律法規,是否就能避免民間借貸對現有金融秩序造成傷害呢?根據民間借貸保護放貸人的“潛規則”,借貸雙方會自覺對高利率進行保密。如今民間借貸合法化,這樣的“潛規則”便有可能公開流行,各種猖獗的高利貸活動也有可能變得常態化。可以看出,民間借貸領域的“潛規則”是法律觸及不到的灰色地帶,這是又一個棘手的現實問題。 另外,民間借貸合法化還有可能對我國的宏觀調控產生負面影響。宏觀調控是國傢綜合運用財政手段、貨幣手段等對國民經濟總量進行的調節與控制,常依賴於傳統金融中介來實施調控,比如運用價格、稅收、信貸、匯率等經濟手段。民間借貸合法化之前,國傢的宏觀調控對象主要是傳統金融機構。現在民間借貸脫離瞭地下身份,開始接受國傢的監管。但是合法化是有成本的,如果民間借貸不想接受監管,或是不想輔助中央實施調控政策,就會再次沉入地下做回“影子銀行”,逃避到監管部門觸及不到的地帶,給宏觀調控帶來負面影響。 事實上,民間借貸合法化是一把雙刃劍,雖然能促進我國多層次金融市場的發展,緩解中小企業的“資金荒”,但同時面臨著許多的棘手問題,帶來瞭很多的消極後果。我們在推進民間借貸合法化進程的同時,還要想辦法規避可能出現的問題,不能任其發展,否則很有可能對我國的金融、經濟、社會穩定產生威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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