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民間借貸起糾紛 訴請利息需有據 |
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中,未明確約定借款利率,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訴請未獲支持。
2009年夏,舒城縣人汪某因購車需資金向杜某借款4萬元,答應10天後歸還。一個月後,汪某不但未還款,又向其借款2萬元,約定一個月後歸還,且出具瞭借條。後經多次催要,汪某以各種理由拖延拒還,隨後下落不明。杜某無奈將汪某告至法院。 法院依法審理瞭此案,被告向原告先後借款共6萬元,且出具瞭借據,原、被告間形成瞭合法的借款合同關系。被告未按約及時歸還借款,其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由於原告未有提供證據證明與被告間有支付利息的明確約定,原告的利息主張缺少事實與法律依據。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借款本金6萬元。(朱秀玲) |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